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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0-05-13 16:50:36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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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9-22 09:19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文:

  核心提示:《攀枝花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攀枝花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优化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分类监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第四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和结果使用。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实现食品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属地管理、权责统一、一企一档、全面覆盖、公正透明、准确及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的原则。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管理信息、产品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等。

  1.基本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主体资质及企业规模、停工复产信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生产负责人、检验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员和生产负责人变更备案信息。

  2.行政许可信息: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及其相关记录信息,许可证变更、延续许可信息,食品类别信息。

  3.监督检查信息: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责任约谈等信息。

  4.产品抽检信息: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名称、批次、时间和数量等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产品情况;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

  5.行政处罚信息: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信息。

  6.表彰奖励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对食品生产企业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表彰奖励信息。

  第七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准确的征集各类信用信息,逐步建立统一、客观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档案记录包括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违规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等。

  第八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用人群等情况;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约谈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按照企业通用信息风险分类情况确定。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越高。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档,具体分值按照《攀枝花市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附件1)量化打分。

  第十条 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分值。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业态规模、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责任约谈以及人员变动等。

  (二)监督检查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重点项和一般项的不符合情况;

  (五)责任约谈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约谈情况;

  (七)其他国家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因素的情形。

  各风险因素具体按照《攀枝花市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附件2)量化打分。

  食品生产企业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动态风险因素分值的,实行累计加分,最高40分。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的分值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具体分值通过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分值之和,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本办法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减10分,获得县(区)级政府质量奖的,减8分;

  (二)获得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项及以上认证的,减6分;

  (四)获得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减5分;

  鼓励支持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第三方机构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符合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要求的,可作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控能力中食品安全相关体系认证情况予以应用。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调整后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分值为030(含)分的,评定结果为A级风险;分值为3045(含)分的,评定结果为B级风险;分值为4560(含)分的,评定结果为C级风险;分值60分以上的,评定结果为D级风险。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采取年度确定和季度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食品生产企业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以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以下简称等级确定年度),根据食品生产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情况,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等级确定年度内,食品生产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以及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当季度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出现3批次(含)及以上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不合格的或连续两个评定年度内累计出现3批次以上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基础上调高一个等级:

  (三)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局规定的其他应当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九条 首次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在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按照本办法确定首次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首次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首次获证时间距当年12月31日不足3个月或30个工作日的,应由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当年12月31日前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属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在核查是否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同时开展监督检查,符合恢复生产条件的,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按照本办法确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企信息归集为基础,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为支撑,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填写《攀枝花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攀枝花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申报表》(附件4),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食品生产企业相应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录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平台。

  首次获证或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申报《攀枝花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大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信息录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平台。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申报信息和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材料应当纳入企业日常监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综合考虑食品季节性风险、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等因素,制定年度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双随机”为主要监督检查方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三)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四)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3 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上述监督检查频次时,应当实施全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每季度出现动态调整的食品生产企业及时汇总、分析,对连续提升等级食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结合企业风险情况确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体系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机制,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

  (五)等级确定年度内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出现高风险预警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闭环管理,应当根据发现的问题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隐患,决定是否开展现场回访,现场回访不计入检查频次。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每年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时,经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将监督检查结果转入历史信用风险信息,不再对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连续2年为A级企业的,在申请许可变更、延续时,根据其申请的食品类别及事项,可以免于现场核查。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2.专用[营养强化小麦粉、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大米(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

  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

  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

  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其他)

  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其他]

  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水生动物油脂、其他)

  酿造酱[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其他]

  1.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

  2.半固态(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

  3.固态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其他]

  1.食用盐:普通食用盐(加碘)、普通食用盐(未加碘)、低钠食用盐(加碘)、低钠食用盐(未加碘)、风味食用盐(加碘)、风味食用盐(未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未加碘)

  1.果蔬汁(浆)[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

  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

  1.主食类(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方便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凉粉、其他)

  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夹心(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其他饼干]

  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其他紧压茶]

  3.果实类代用茶(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其他)

  2.其他蒸馏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水果白兰地、水果蒸馏酒、其他)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3.其他类(水煮花生、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裹衣花生、咸干花生、其他)

  1.白砂糖;2.绵白糖;3.赤砂糖;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5.方糖;6.冰片糖;7.红糖;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

  1.淀粉[谷类淀粉(大米、玉米、高粱、麦、其他)、薯类淀粉(木薯、马铃薯、甘薯、芋头、其他)、豆类淀粉(绿豆、蚕豆、豇豆、豌豆、其他)、其他淀粉(藕、荸荠、百合、蕨根、其他)]

  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麦芽糊精、葡萄糖浆、其他)

  1.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皮类、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烫面类、其他类)

  2.油炸类糕点(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其他类)

  3.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粽子类、水油皮类、片糕类、其他类)

  5.其他类[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其他)、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其他]

  1.发酵性豆制品[腐乳(红腐乳、酱腐乳、白腐乳、青腐乳)、豆豉、纳豆、豆汁、其他]

  2.非发酵性豆制品(豆浆、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脑、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

  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GB2760、GB14880或卫生健康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

  1.生产的所有食品类别:对应《攀枝花市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填写序号。

  2.食品安全相关体系认证情况:□<1;□1且<3;□3

  3.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评定年度内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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